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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通告

2013/6/19 9:24:00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兴府通〔2013〕68号
为切实加强兴义市城区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理工作,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及附属设施完好,充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二条及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现将兴义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:
一、未经批准,严禁任何单位、集体及个人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。
二、兴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是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主管部门,负责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挖掘的初步审查工作。初审后由该局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。
三、如因特殊情况,需对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开挖作业的单位、集体及个人必须提交申请到兴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。影响交通安全的,必须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同意,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作业。
四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单位、集体及个人,依据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处予两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责令限期改正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通告
兴义市人民政府
2013年6月11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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